朱立佳律师|信访人被行政拘留后胜诉的案例(八十):行政律师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信访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否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康师傅行政律师 ,汉族

被告:河南省N县公安局

2017年6月23日,原告康师傅等十多人到北京市府右街某地区附近携带上访材料进行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询问并训诫行政律师 。被告N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向原告康师傅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听取其陈述、申辩,2017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根据康师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行为为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康师傅拘留十五日”,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

康师傅认为自己十分委屈,也知道民告官不容易,经过多日犹豫后,仍下决心起诉行政律师 。实际上,行政诉讼涉及很多专业法律知识,流程繁琐,有必要咨询专门的行政诉讼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律师 。”原告康师傅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某地区附近,聚众扰乱了某地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N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康师傅要求撤销被告N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的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康师傅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观点

(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被上诉人N县公安局对上诉人康师傅的违法行为享有管辖权行政律师

(二)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训诫书等证据,上诉人康师傅会集人员到北京某地区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的事实清楚行政律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该项规定,被上诉人N县公安局只能作出最长十日的行政拘留,而被上诉人N县公安局依据该项决定对康师傅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五日,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该决定后,被上诉人N县公安局可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律师 。关于上诉人康师傅提出的行政赔偿问题,可在N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逾期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行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不当,本院予以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项,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2、撤销被上诉人N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汝公(治)行罚决字[2017]1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限被上诉人N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律师

四、朱立佳律师对案件的分析

虽然法院认为拘留十五日没有法律依据,但并未指出处罚存在的其他问题,即默认了原告行为违法,应予处罚,以及认可了行政处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律师 。被告大概率会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到时候原告再起诉撤销,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但是原告仍应坚持全面原则,找出处罚存在的所有问题,去积极争取。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拘留专业律师,专门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行政律师 。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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